2025年12月24日08:53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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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國有資產法律制度體系
本報記者 彭 波
12月2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了國有資產法草案。
據介紹,國有資產法規定適用於各類國有資產的共同性、基礎性規則,指導和約束各類專項國有資產法律法規的制定和實施,構建由國有資產法、專項國有資產法律、專項國有資產法規規章組成的系統全面、結構合理、銜接緊密、協調統一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國有資產法律制度體系。
提請審議的國有資產法草案分為總則、國有資產所有權人職責、國有資產管理、國有資產報告、國有資產監督、法律責任、附則共7章62條。
草案規定國有資產是依照憲法、法律規定明確為國家所有,或者國家通過購買、出資、征收、接受捐贈等方式取得或形成的境內外財產和權益。草案將國有資產分為國有自然資源資產、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產、企業國有資產以及其他國有資產,既符合現行管理體制,也能夠與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制度和人大國有資產監督機制有效銜接,同時為空域、數據等新型資產留出空間,增強立法的包容性和前瞻性。
草案圍繞履行國有資產所有權人職責規定國有資產管理、報告、監督制度,重點是壓實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相關部門機構,以及直接支配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家出資企業等相關主體的責任,健全管理和監督鏈條。草案明確國有資產所有權人職責包括:主張所有、布局規劃、建章立制、審查批准重大事項、依法報告和接受監督等。
在加強國有資產管理方面,草案對政府、部門機構和直接支配使用國有資產的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國家出資企業均明確有關具體管理要求,包括:加強布局規劃,充分發揮布局規劃在國有資產管理中的引領作用﹔加強資產配置、使用、收益、處置管理,明確“未經法定程序批准,不得擅自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等禁止性規定,防止國有資產流失﹔加強基礎管理,規定辦理產權登記、加強財務會計管理、統籌數字化建設等基礎管理制度。
此外,草案還規定了國有資產報告和監督相關制度。針對國有資產管理情況報告基礎數據有待夯實、質量有待提高等問題,草案將報告的職責要求延伸覆蓋到履行所有權人職責的全部管理環節,進一步強化國有資產全口徑報告、全方位監督。
將保障嬰幼兒健康成長作為主線
本報記者 魏哲哲
12月22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全國人大教育科學文化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雒樹剛作關於托育服務法草案的說明。
據介紹,草案將保障嬰幼兒的健康成長作為主線,共8章76條,包括總則、托育機構、托育人員、服務提供、保障措施、監督管理、法律責任和附則。
草案明確,托育服務工作應當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引導和規范社會力量參與,大力發展普惠托育服務,降低家庭養育成本,構建主體多元、安全優質、價格合理、方便可及的托育公共服務體系。
草案嚴格托育機構的准入條件,增強社會信任:一是明確設立條件,托育機構在人員、場所、設施設備、資金等方面要符合規定的條件﹔二是嚴格設立程序,設立托育機構應當先取得衛生健康主管部門的許可,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相應的登記手續,有關部門應當採取網上辦理、聯合辦理、集中辦理等方式為設立托育機構提供便利服務﹔三是加強信息公開,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應當向社會公布並及時更新托育機構名錄及基本信息,方便嬰幼兒家庭查詢、選擇托育機構。
草案加強托育人員隊伍建設,提升專業水平。草案嚴格任職資格條件。國家實行托育師資格考試和注冊制度。申請托育師執業証書的,應當取得高等學校或者托育、護理等相關專業中等職業學校學歷証書,通過國家托育師資格考試並進行注冊,其他托育人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條件。草案明確從業禁止的情形。托育機構應當依法對托育人員進行入職前查詢和每年定期查詢,發現有暴力傷害、拐賣、性侵害、遺棄、虐待等情形的人員,不得錄用或者立即停止其工作,依法解除聘用合同或者勞動合同。
草案明確托育服務內容,托育機構應當根據嬰幼兒生長發育特點,科學制定相應的作息和活動方案,保障嬰幼兒獲得充足的睡眠、戶外活動時間和營養健康的膳食﹔支持嬰幼兒主動探索、表達交流,培養良好的生活和行為習慣。
鼓勵以綠色低碳的方式開展南極活動
本報記者 魏哲哲
12月22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鹿心社作關於南極活動與環境保護法草案的說明。
草案共7章57條,包括總則,南極活動許可,南極環境保護,視察、觀察與檢查,保障與監督,法律責任和附則。
草案規定,開展南極活動應當堅持和平利用、保護環境、養護資源、科技支撐、國際合作的原則,維護人類共同利益。
關於法律的適用范圍,草案根據《南極條約》、《南極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公約》和我國南極治理實際,採取“屬人”兼“出發地”管轄的模式,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開展南極活動,外國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組織南極活動或者從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出發前往南極開展活動,適用本法。同時,草案在附則明確本法所稱南極活動,是指在南極開展的考察、漁業、旅游、航運等活動。
為了維護我國南極利益、履行條約義務、規范南極活動開展,在現有南極考察活動行政許可的基礎上,草案擴大許可范圍,規定南極考察、旅游、航運等活動的行政許可制度﹔對南極漁業活動的許可與漁業法作出銜接性規定﹔明確南極旅游、航運等活動的相關管理措施。
關於南極環境保護,草案規定鼓勵以綠色低碳的方式開展南極活動,明確南極環境保護的總體要求,規定環境影響評估制度,明確南極動植物保護、廢棄物處理處置、防止海洋污染,以及區域保護、歷史遺址和紀念物保護等方面環境保護的具體要求,對突發環境事件應對作出規定。
關於法律責任,草案明確規定履行管理職責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未經許可或者未按照許可規定開展南極考察、漁業、旅游、航運等活動,以及違反相關管理要求和環境保護義務的法律責任。
強化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要求
本報記者 倪 弋
12月2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修訂草案)》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叢林在作有關說明時表示,現行銀行業監督管理法於2004年施行,多年來對加強銀行業監管、促進銀行業規范健康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其總體制度框架適應監管需要。但隨著近年來銀行業的迅速發展,監管面臨一些新情況新問題,因此有必要對現行法進行修改。
據介紹,修訂草案共6章80條,主要作了以下修改:
強化監管要求。健全許可管理制度,補充規定了批准設立銀行業金融機構須遵循的原則和審查條件,細化了行政許可變更事項,完善了時限要求﹔強化穿透式監管,將監管對象由銀行業金融機構延伸至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並從准入條件、出資義務等方面對其提出要求,嚴厲打擊違規關聯交易、抽逃出資等違法行為。
完善監管舉措。明確銀行業金融機構及其主要股東、實際控制人的資料報送義務﹔明確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銀行業服務機構應當勤勉盡責、恪盡職守﹔完善監管強制措施,新增責令轉讓資產、補充資本、轉移實際控制權等監管措施,提高及時化解風險能力﹔明確發生風險時,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採取整頓、重組、接管、撤銷等措施,並對實施的條件、程序、期限等作出規定。
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完善消費者保護職責,明確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健全消費者保護機制,明確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部門指導設立銀行業消費糾紛調解組織,保護消費者自主選擇、公平交易、信息安全等合法權益﹔加強從業人員管理,嚴禁虛假宣傳、違規收費等侵害客戶權益的行為,加大個人信息保護力度。
此外,修訂草案還規定了本法的域外適用效力﹔對法律責任作了補充完善,加大了處罰力度,提高了罰款金額。
明確惡意申請商標注冊具體情形
本報記者 倪 弋
12月22日,在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上,受國務院委托,國家知識產權局局長申長雨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修訂草案)》作說明。
申長雨表示,現行商標法於1983年施行,先后經過4次修正,對保護商標專用權,推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發揮了積極作用。截至2024年底,我國累計商標注冊申請量8352.3萬件,有效注冊商標已達4977.7萬件,均位居世界第一。與此同時,商標領域也出現了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為解決實踐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有必要修訂現行商標法。
據介紹,修訂草案共9章84條,主要修改內容如下:
明確商標工作總體要求,服務高質量發展。增加規定商標工作應當貫徹黨和國家知識產權戰略部署﹔明確商標注冊、管理、執法職責分工﹔增加商標定義,並強調申請注冊和使用商標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明確商標注冊條件,規范商標注冊。增設專章將原來分散在各章的商標注冊條件集中規定並予以完善。明確禁止將中國共產黨的名稱、黨旗、黨徽、勛章用作商標﹔增加規定“動態標志”可以作為商標注冊,僅由商品自身的性質產生的、為獲得技術效果而需有的或者使商品具有實質性價值的顏色組合、聲音、動態效果等不得注冊為商標﹔明確不以使用為目的、明顯超出正常生產經營需要申請商標注冊的,不予注冊﹔加強馳名商標保護,將禁止在不相同、不相類似的商品上搶注他人已注冊馳名商標,擴大至不區分注冊與否均禁止搶注。
強化商標管理,維護公平競爭市場秩序。明確惡意申請商標注冊的具體情形和處罰幅度﹔規制商標不當使用,增加規定對以誤導公眾的方式使用注冊商標可以罰款、撤銷該商標,並明確集體商標、証明商標注冊人的管理、使用義務和法律責任﹔促進商標使用,明確國務院商標管理部門可以主動撤銷成為通用名稱或連續三年無正當理由不使用的注冊商標﹔加強對商標代理機構、商標代理從業人員的規范。
《 人民日報 》( 2025年12月24日 0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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